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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08年洪涝等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的通知


  四、加强监测,做好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医疗卫生救援人员等的作用,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络直报系统、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等途径,及时了解灾情、伤情、病情、疫情和经济损失等信息和相关卫生应急工作的进展情况。灾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救灾防病网络直报系统,认真组织相关信息的报告。

  灾区卫生部门必须加强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和报告工作。受灾的各市(行署)卫生局要认真填写“市(地)卫生系统受灾和卫生应急情况统计报表”(见附件),并于灾害发生后尽快填报,每周二汇总一次,报省卫生厅卫生应急办公室(灾情平稳一个月停止上报)。遭遇大灾情要实行疫情每日报告与零报告制度。

  五、充分准备,快速、有效地开展灾区医疗卫生救援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继续加强基层卫生人员、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的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认真做好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经费保障和物质储备工作。

  根据灾区救灾防病工作的需要,应确保卫生救援队伍能及时派赴灾区开展工作,确保卫生应急物质的迅速调拨和供给。灾区卫生部门和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要按照救灾防病相关预案和工作规范,全力做好灾区医疗救治和各项卫生防疫工作。灾区一旦发生鼠疫、霍乱、SARS、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传染病疫情或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当地卫生部门或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要立即上报,果断处置,严防疫情扩散蔓延。

  六、完善预案、组建队伍,认真落实洪涝等自然灾害卫生应急措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印发的《黑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等文件精神,并依据国家机关卫生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本地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重点抓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及其相关预案的制定、完善工作。预案要求部门职责明确,事件分级清楚、处置程序规范、保障措施到位,具有实际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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