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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在社区开展精神病防治和结核病控制工作的通知


  5、宣传工作

  要向社区居民、机关单位、病人家属及病人等,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普及工作,可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进行精神卫生知识讲座,增加精神卫生保健意识,形成社会各方面支持社区精神卫生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进度要求

  在社区开展精神卫生工作是新增加的内容。今年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基层精神病防治的领导机构和服务网络,搞好辖区内精神病人的调查摸底,做好精神病人的建卡工作,建立精神病防治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开展精神病防治的宣传工作,有工作基础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对精神病人按期随访、督导用药和转诊护送工作。

  二、关于结核病控制工作

  (一)工作内容

  1、推荐、转诊可疑结核症状者和疑似肺结核病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卫生工作人员发现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应及时转诊到本社区所属的结核病防治机构。对于前来就诊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包括辖区外的),一经发现,应立即开具三联转诊单,一份交给病人同时督促病人到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接受进一步诊治,一份送达所辖的结核病防治机构,一份自存,并填写转诊记录。

  2、追踪肺结核病人。当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接到本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追踪通知单后,应在3日内根据追访通知单的地址,开展对病人的追踪工作,并动员病人前往辖区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登记、治疗。同时,应将追访结果通知辖区结核病防治机构,并填写相应的追踪记录。

  3、落实肺结核病人的治疗管理措施。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到辖区内结核病防治机构对病人的治疗管理通知后,应立即对病人进行访视,并落实治疗管理。社区卫生人员首先对病人进行化疗前宣传教育,向病人及家庭成员详细说明结核病治疗期间的各项要求,使病人能够主动配合治疗。并对每位患者全疗程访视不少于4次,访视的主要内容包括健康教育(解释病情、介绍治疗方案、规则用药的重要性等,培训患者及其家属,要求能识别抗结核药物,了解其常用剂量和用药方法,以及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核实服药情况,核查剩余药品量,抽查尿液,督促按期到门诊取药和复查。将完成疗程的“肺结核病人治疗记录卡”转送至辖区结核病防治机构保存。

  4、肺结核疫情报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发现的活动性肺结核进行疫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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