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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在社区开展精神病防治和结核病控制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在社区开展精神病防治和结核病控制工作的通知
(黑卫妇社发〔2008〕340号)


各市(行署)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社区卫生服务内涵,更加突出社区卫生服务作用,更好满足社区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结合我省已开展的17项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实际,确定增加精神病防治和结核病控制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精神病防治工作

  (一)组织机构建设

  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领导、组织和协调本区域内精神病防治机构建设。以社区为单位,街道为单位,成立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各有关部门、精神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指导社区精神病防治工作。每个街道成立若干个由居委会干部、社区卫生人员、患者家属以及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员组成看护小组,对所辖区内的精神病人进行定期随访、记录病情、监督按时服药、进行治疗康复指导。当地精神卫生机构负责技术指导,开展人员培训,指导基层开展摸底调查,制定治疗与康复方案,检查督导评估。

  (二)工作内容

  1、建卡管理

  对辖区内已确诊的精神病患者,每人建立一卡。按卡项目填写完整,卡片按居委会分组编号。有迁出和死亡的,在卡上注明迁出地址、死亡日期。卡片由病案管理人员统一负责管理,做到每月统计上报。

  2、出诊工作

  在遇有新发的精神病人或复发的病人,接到电话呼救时,医护人员要立即出诊,一般情况下要在15分钟内赶到现场。出诊时要合理用药,因病施治,维护患者利益。出诊时,若患者有躁动、伤人、有严重的自杀行为等应立即转诊,并按转诊制度执行。

  3、转诊护送

  转诊病人应有详细的转诊登记和记录,字迹清晰、内容详实。在护送病人过程中,一定要协同家属共同护送,并注意护送过程中的安全问题。护送医护人员一定要与住院医生交接清楚,做到认真负责。

  4、随访工作

  新发精神病人要在72小时内上报并建档、立卡;对失踪、走失、死亡的精神病人应在72小时内上报。对病情加重或扰乱社会治安的病人,应及时联系当地精神卫生机构专科医生会诊,做出妥善处理并及时进行上报。在随访中发现关锁精神病人的情况,要查清关锁原因,在24小时内报领导小组。要督促病人坚持服药,定期随访,做好记录。对病情稳定的要求两个月随访1次;对病情不稳定的应随时随访,并做好随访记录。随访中如遇到疑难病例,要请精神科医生会诊,并将会诊结果及治疗方案及时记录。每年对随访精神病人,做出年度康复效果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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