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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发布十四批黑龙江省职业卫生资质续展增项资质认证单位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发布十四批黑龙江省职业卫生资质续展增项资质认证单位的通知
(黑卫监督发〔2008〕329号)


各市(行署)卫生局: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规范我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根据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规定,由各单位提出职业卫生服务资质认证续展增项申请,省卫生监督所受理、初审、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审查,经我厅审核决定,批准黑龙江省疾病控制中心等两家单位增加服务项目(附件1),同意黑龙江省第二医院等五家单位续展服务项目(附件2)。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管理,规范其服务行为。同时,要加大辖区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的监督执法力度,严禁未取得资质认证的机构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违者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业病防治法》严肃查处。

  二、各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使用卫生部统一规定的《职业健康检查表》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性健康检查表》,并做好建档工作。

  三、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人员,必须经省以上统一培训并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违者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职业病防治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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