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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意见
(渝人发[2008]6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在渝有关单位人事部门:

  为保证《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我市的顺利实施,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确保贯彻落实
  (一)认真组织实施。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要严格按照《条例》《办法》的规定,认真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确保工作人员年休假落到实处。
  (二)领导高度重视。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落实年休假制度的重要性,从关心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维护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自觉在本单位贯彻落实年休假制度,并带头休假。
  (三)建立工作制度。各单位应在每年初制定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计划,并按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将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人数严格控制在本单位符合年休假条件总人数的5%以内;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人员,经本人同意、在本单位内公示无异议,由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后,填写《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备案表》,报主管部门备案。
  各单位应建立年休假动态管理台账;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每年初应对上一年度执行年休假情况进行汇总,并填写《  年度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带薪年休假情况统计表》,报市人事局。
  (四)完善配套制度。各单位要结合实施年休假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事假、病假、考勤以及工作岗位A、B角等制度,处理好工休关系,确保年休假计划顺利实施。
  (五)严格经费管理。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主动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衔接,对各单位按现行经费渠道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进行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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