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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护士执业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护士执业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
(黑卫医发〔2008〕352号)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

  现将卫生部《关于换发护士执业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11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做好换发护士执业证书的工作,前期各地要认真组织辖区内的医疗机构进行护士的统计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宜要求如下:

  一、统计范围:

  《护士条例》实施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已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在本医疗机构中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

  二、各地要负责辖区内全部医疗机构的统计上报工作,其中包括省直、厅直、乡镇、村医疗机构(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单位)的护士,农垦、森工系统的医疗机构由本系统卫生行政部门统计。

  三、各地可将辖区内医疗机构上报的护士名单备存,待换发护士执业证书时将作为办证的依据(附统计表1、2)。证书的工本费为2元,各地根据换发证书的实际数量,将证书的费用汇总后统一汇到黑龙江省卫生厅,同时将汇款单回执传真至省厅医政处(账号及具体要求见附表4)。

  四、按照卫生部的要求,在换发护士执业证书时,要按照首次注册进行办理,每人需填写新的《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份,请各地根据实际需求直接到省厅铅印室订购。

  工 本 费:1.00元/份

  户  名:黑龙江省卫生厅铅印室

  开 户 行:农行松花江支行

  帐  号:037201040011570

  联系电话:85985908

  联 系 人:王 伟。

  五、因时间紧、任务急,请各地和农垦、森工系统卫生局要抓紧组织落实,于7月12日前将需护士执业证书的数量电子版和文字版(附表3)上报省厅医政处,逾期上报者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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