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原有效证件遗失或损毁,但能够提交原发证机关根据原始审批资料(如已归档的认定文件、审批表等)出具的书面证明(为原件,下同);
3、在医疗机构工作的人员能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1989年12月31日前取得处方权的批件或个人档案。
(二)下列情况不属于此次医师资格认定范围
1、1989月12月31日前获得的行医资格属于乡村医生(赤脚医生)资格的;
2、有效行医资格,为中医之外其它专业的;
3、不能提供本文件规定有效行医资格证据的。
(三)申请中医医师资格认定需提交的材料
1、中医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一式2份;
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4张;
3、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1989年12月31日前在本省取得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的有效行医资格证明。
(四)申报级别
此次医师资格认定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认定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认定两个级别、具备条件的申请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一个级别申报,不能同时申报两个级别。
(五)申报程序
1、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向签发有效行医资格的所在县(区)级卫生局提交申请材料,不得跨县(市、区)申报;因区划调整,现不在原签发有效行医资格的所在地县(市、区)的,按区划调整前管辖范围申请;原县(市、区)因区划被撤销的,按区划调整后所在县(市、区)申报。
2、申请人所在县(区)级卫生局负责受理中医医师资格认定的申请和初步审查。签署审核意见后,统一报地、市卫生局;
3、各地、市卫生局负责对初审合格者的材料进行验证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后,以公文形式统一报送省中医管理局,通过省中医管理局资格审查合格后,进入考核程序。
三、考核和认定
(一)省中医管理局对申报材料合格的申请人统一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中医管理局统一组织。考核的内容、办法和标准参照中医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大纲和实施方案。
(二)考核成绩合格者,填报《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省中医管理局统一印发),由省中医管理局、省卫生厅按照国家规定认定医师资格,并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