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厅、黑龙江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妥善解决中医医师资格认定有关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卫中医发〔2008〕378号)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森工、农垦总局卫生局、省直、厅直单位: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43号)精神,我省制定了《黑龙江省妥善解决中医医师资格认定有关问题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日
黑龙江省妥善解决中医医师资格认定有关问题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
执业医师法》的贯彻落实,妥善解决《
执业医师法》颁布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中医从业人员的医师资格问题,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4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黑龙江省妥善解决中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
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中医管理局医政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见附件1),负责此次资格认定的日常工作。成立黑龙江省中医师资格认定工作专家组,负责资格审查及业务考核工作。
二、申报及考核认定
(一)申报范围及条件
1989年12月31日前,经我省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但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中医从业人员(不含中西医结合)。
有效行医资格,是指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时国家政策颁发的有效行医资格证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为具备有效行医资格
1、1989年12月31日前具有有效行医资格,此后换发过新行医证照。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书面证明新证照是依照1989年12月31日前获得的有效行医资格换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