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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济损失评估测算表(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济损失评估测算表(试行)》的通知
(黑卫急发〔2008〕423号)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省电力、劳教、监狱管理局卫生处,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06年8月,我厅下发了《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报告制度的通知》(黑卫电发〔2006〕22号),卫生厅决定,自2006年9月起,实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报告制度,并按要求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济损失评估和报告工作。

  为切实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济损失评估统计工作,现将卫生部制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济损失评估测算表(试行)》(以下简称《测算表》)印发给你们,供在填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济损失统计相关信息报告卡》(以下简称《信息报告卡》)时使用;同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报告制度的通知》(黑卫电发〔2006〕2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各级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的月报告工作。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济损失评估工作,认真按照《测算表》进行估算,并将结果填写至《信息报告卡》。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较大或一般(Ⅲ级或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案后10日内,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以网络直报方式上报《信息报告卡》;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或Ⅱ级),要在事件过程中随时填报,并动态更新,除网络直报外,各市(行署)卫生行政部门还要将每月汇总后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济损失情况添加到当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报中,传真至我厅卫生应急办公室。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将每月汇总后的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济损失情况添加到当月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报中,报我厅应急办。

  四、《测算表》中直接经济损失测算数据主要来源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疾控机构以及卫生监督部门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实际费用;其他部门处置费用依据事件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商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该部门按照职责参与事件处置产生的费用,并请其提供费用构成说明。《测算表》中间接经济损失测算数据主要由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提供、商请相关部门提供或组织专家评估论证。

  《信息报告卡》填报工作自2008年8月1日起开始,其填报功能已经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www.chinacdc.net.cn)上开通,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协助本级疾控机构尽快组织辖区内相关人员培训,熟练操作。在填报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附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济损失评估测算表(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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