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示范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负责登记上报所辖区肇事肇祸病人、设立个案管理员,负责(1)提供病人线索并联系就医;(2)对经诊断评估有肇事肈祸倾向的患者开展随访,填写随访记录;(3)对纳入免费药物治疗的贫困患者,在精神科医生的指导下,根据治疗方案负责随访、定期发放免费治疗药物、监测病情变化,观察并及时处理可能发生的副作用,定期填写随访记录;(4)村医协助登记、上报辖区内居住的重性精神病人,协助开展病人的肇事肇祸危险性评估、随访记录、应急处置。
五、质量控制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并逐级上报,按要求建立完善项目管理机构和技术队伍,明确职责分工。
(二)项目实施单位应认真填写病例登记表、病例复核表、病例随访记录、诊断复核及肇事肇祸危险性评估表、应急处置表及实验室检查记录表等各种记录表格。
(三)采用计算机病案登记系统,对筛查的病例进行上报,便于上级部门及时了解项目进度和项目完成情况。
(四)实施单位要适时召开项目总结会,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按照国家的要求我们要进行每个示范区省级治疗质控每年2次,每次3天;地市级治疗质控每年4次,每次3天;区县级治疗质控每年6次,每次10天。
六、资金安排
中央安排专项经费99万元,其中肇事肇祸病人筛选登记0.75万元、肇事肇祸病人诊断与复核0.75万元、追踪随访治疗14.4万元、应急处置1万元、贫困病人免费用药29.6万元、病人用药后专项化验5.76万元、贫困病人服药后免费复诊1.68万元、肇事肇祸贫困病人紧急住院治疗16万元、解锁救治关锁病人3万元、家属护理教育培训0.6万、培训教材及资料印刷2.4万、质管员及社区医生培训10.56万元、病例管理、资料录入设备2万元、治疗质控7.2万、项目管理数据处理3.3万。(上述资金每个示范区各1/2)。当地政府要给予一定的配套资金。
七、药物采购
药物招标要严格按照《
政府采购法》、财社(2006)126号文件和《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技术指导方案(试行)》执行,禁止招与本项目治疗无关的药物 。在采购工作结束后,应登记采购结果,保存所购药品相关资料(药品名称、生产厂家名称、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填写“2007年度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免费精神疾病治疗药品采购备案表”,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