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指挥部确认旅游突发危机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应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提出结束应急的报告,明确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1综合报告。特大和重大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程序结束后,有关责任单位要在24小时内将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材料报告市旅游局。市旅游局分别向国家旅游局、省旅游局、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概况、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处置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初步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改进措施等。
5.2 保险理赔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按照保险合同及时开展应急救援和保险理赔工作。
5.3 调查评估
旅游企业和所在地政府会同市旅游应急办等相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公安、卫生、交通等救援专业队伍是旅游突发事件的主要救助的专业力量,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施救;各类旅游企业也应按照经营性质配有专兼职的旅游预警和应急救援人员。
6.2 场所保障
各相关旅游应急单位、旅游企业应将紧急安置场所纳入旅游预警和应急救援体系,建立旅游住宿能力信息库,确保发生旅游突发事件时游客临时安置。
6.3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部门建立旅游交通运输能力动态数据库,掌握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合理储备、配置和使用应急运输力量,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市旅游交通企业应严格按照市交通、旅游应急部门的指令,配合和投入旅游应急工作。
6.4 社会动员保障
区政府建立和完善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社会动员机制,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专业队伍为骨干,旅游企业应急力量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旅游应急动员机制。
6.5 经费保障
市区各级财政根据深圳市处置旅游突发事件的需要和有关规定,为旅游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用于旅游预警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保障重特大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支出需要。
旅游突发事件中抢救费用由事件相关方先行无条件垫付,待事故责任确认后,按规定由相关责任方承担。
7 监督管理
7.1 分级制定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