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旅游应急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根据旅游突发事件的性质和事件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在较大和一般旅游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处置中,及时收集整理有关危及旅游者安全的信息,适时发布旅游预警和下达应急指令,积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为旅游者提供救援及善后处理;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救援信息;在特大和重大旅游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处置中,在市应急指挥中心协调指挥下,负责协调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措施,负责信息沟通及处理其他相关事项。
市旅游应急办公室由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后勤保障组和新闻信息组等工作组组成,视应急情况抽调市政府各部门相关负责人、工作人员参加。
2.1.2应急救援联络方式。
市旅游应急24小时联络电话为:82003220,传真:82003201、82003256。
2.2 各区旅游应急机构
各区旅游部门应建立健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机构,根据旅游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人员,对有关突发事件进行监测,负责处理由本区负责的旅游突发事件,协助和落实处理涉及本区的特大和重大旅游突发事件。
2.3 旅游企业应急机构
各类旅游企业应建立健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和特点建立健全应急机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有关突发事件进行监测,负责处理涉及本企业的旅游突发事件。
2.4 联动机构
市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是旅游应急工作的联动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和先期处置工作。
2.4.1 联动机构职责
(1)本市事发地区政府:负责做好现场救援、安抚及相关善后工作。
(2)旅游企业:及时报告,即时处置。
(3)市公安局:负责提供相关警示信息,事件发生地的治安、交通、消防抢险救援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4)市交通局:负责事件中人员公路疏散,协助涉及旅游包车相关事故的处理工作。
(5)市安监局: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市外(侨)办:协调处理涉外旅游突发事件;协助处理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突发事件。
(7)市台办:负责提供涉台旅游安全预警信息,涉台旅游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协助处理大陆(深圳)居民赴台旅游突发事件。
(8)市卫生局:负责提供、发布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警示信息,按《深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深圳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组织处置,及时救治和运送伤病游客。
(9)市工商局:负责对旅游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管执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