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因突发事件需紧急建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建设措施及方案,报局领导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单项投资规模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零星修缮工程,在资金落实及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凡局组织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公开发布信息公告,公布时间为4个工作日以上。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单位均可参加投标,至少有三家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单位参加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咨询、勘察、环评、招标代理、设计、监理及预概算编制等服务单位的选择,符合市政府及职能部门规定的须进行公开招标;未达到规定的,由建设单位提出具体方案报市局审定。
未达到市政府及职能部门规定须公开招标确定的上述服务单位,经局领导批准后,可由基建管理办会同建设单位采用选择具资质单位进行邀请招标、竞标或抽签方式确定。标底应严格控制在相关规定的取费标准内。
第五章 建设项目变更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决算应严格控制在规定的建设项目总投资规模内。
第二十五条 政府立项建设项目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应严格控制,确需变更或签证的,按以下进行:
(一)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内,凡涉及造价超过原合同价5%或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由施工单位提出,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建设单位审查提出意见,报市局同意,由建设单位报市审计专业局备案,并及时报告市审计专业局派员现场见证,经备案同意并办理同意备案签署手续,方可组织实施;
(二)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内,对于涉及造价小于50万元且未超过原合同价5%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由施工单位提出,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建设单位审核后报市局备案,但累积到50万元或原合同价5%后,由建设单位负责汇总报市局同意,报市审计专业局备案并办理同意备案签署手续;
(三)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备案文件,建设单位应将作为结算依据,归档保管,其产生的实际工程造价待结算时一并送市审计专业局审定;
(四)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超过政府投资规模的,不论变更大小,均须严格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