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工程款支付。
第十四条 政府立项建设项目各项合同(协议)的签订,由局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直属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
非政府立项建设项目,由直属各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
第三章 建设项目申报
第十五条 政府立项建设项目的下年度投资计划(包括项目的内容及投资规模),由直属各单位在当年九月初报市局,经局基建管理办审核,汇总报局领导研究审定后统一申报。
非政府立项建设项目的下年度投资计划,由直属各单位报局,局财务管理部门会同基建管理办审核,汇总报局领导研究审定后统一申报。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政府立项建设项目,直属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程序及要求,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书面报市局。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在确定(选择)咨询、勘察、环评、设计、招标代理、监理及预概算编制等单位之前,建设单位应将各项招标或委托的具体方案、计划内容、取费标准报市局,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非政府立项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工程造价预算,须具有设计及编制资质单位编制。施工图纸审图及工程造价标底的审核,由建设单位报局审核或委托(招标)具有资质的服务单位审核。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各程序各环节对外报审、报批的请示、函、报表等件由建设单位拟稿,报局转基建管理办拟文,经局办公室核稿,呈局领导签发,建设单位具体负责相关手续的办理。
第四章 建设项目的招投标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市政府及职能部门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建设单位应将招标情况及时报局基建管理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凡单项投资规模未达到市政府及职能部门规定应当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的建设项目,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建设单位应将项目相关内容、方案报市局批准,由局基建管理办会同建设单位组织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