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经局授权,基建办主要负责建设项目的“协调、监督、管理”工作,依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指导,严格把关。
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对建设项目规划、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调研、论证、编制、审核与申报;
(二)负责建设项目对外请示、函、报表等的拟稿;协助项目建设单位与政府相关基建管理职能部门的协调、沟通;
(三)负责各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工期三大环节的检查和监督;
(四)负责局系统基本建设规划、投资计划,以及建设项目各项统计及编报;
(五)协助直属建设单位做好建设项目各项招标文件、设计方案、施工图纸、预概算、合同(协议)、工程变更、项目款支付及工程预结算等的审核。
第十一条 凡政府立项建设项目,直属建设单位须设立项目筹建办公室,指定项目建设管理负责人,落实专人专职、明确职责任务、实行责任制管理。总投资规模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配备具专业技术或基建管理经验人员1至2名;总投资规模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建设项目,配备具专业技术或基建管理经验人员2至3名。
非政府立项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指派管理人员、实行责任制管理。
第十二条 直属建设单位项目筹建办公室是建设项目的日常组织和管理者,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负责。其职责是:
(一)开展建设项目规划、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调研、论证、编制与审查;
(二)负责建设项目全过程各程序各环节工作推进,严格项目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工期三大环节的现场管理,处理建设项目日常事务;
(三)负责建设项目各项招标、设计方案、施工图纸、预概算、合同(协议)、工程变更、工程款项支付、工程审计、决算等各程序各环节的审查,以及报审报批或备案的办理;
(四)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及相关工程资料汇总,报市审计专业局结算审计,办理工程决算;
(五)负责建设项目全过程的档案管理及归档移交,并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
(六)负责建设计划、工程进度及工程项目各项统计报表和情况汇报的编制填报;
(七)协调设计、勘察、监理、施工、设备供应等单位的关系,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明确职责任务、落实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