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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民政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民政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民办〔2008〕22号)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民政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审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七日

  深圳市民政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建工作领导,规范基建工作管理,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局基建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立项及非政府立项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及修缮等建设项目,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基建管理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基建工程管理、招标投标及采购有关规定。基建工程项目实行信息公开、市场开放,对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一视同仁。

第二章 建设项目管理体制

  第四条 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的决策及审定,包括建设必要性及可行性、建设总体规划、建设内容及投资规模、建设项目立项申报、以及建筑设计方案及建设项目的重大变更,由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 政府立项建设项目,由局法定代表人授权直属各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直属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建设项目直接责任人。

  非政府立项建设项目,直属各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建设项目法定责任人。

  第六条 局直属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第七条 建设项目建设管理负责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分管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八条 局确定一位副局长分管基建管理工作。

  第九条 局内设立基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建办”),配备主任一名,具有专业技术和基建管理经验人员若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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