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的人员,必须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培训并取得省卫生厅发放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违者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
职业病防治法》严肃查处。
五、各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必须遵守《
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省卫生厅批准的服务项目和范围开展工作。在取得资质认证第二年起,每年6月30日前向批准单位提出年检申请;在资质认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如欲继续开展工作,应当向批准单位提出续展。逾期不提出申请或续展的,视为自动放弃资质,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附件:1、黑龙江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续展及服务项目
2、黑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续展和健康检查项目
3、黑龙江省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续展和诊断项目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1
黑龙江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续展及服务项目
一、双鸭山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预防保健中心
批准项目(共2项)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1、粉尘(总粉尘、呼吸性粉尘、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粉尘分散度);2、噪声。
附件2
黑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续展和服务项目
一、大庆公安消防医院
批准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共44项)
1、铅及其无机化合物;2、四乙基铅;3、汞及其无机化合物;4、锰及其无机化合物;5、铬及其无机化合物;6、磷化氢;7、氟及其无机化合物;8、苯;9、四氯化碳;10、甲醇;11、汽油;12、1,2-二氯乙烷;13、正已烷;14、三硝基甲苯;15、氯气;16、二氧化硫;17氮氧化物;18、氨;19、甲醛;20、一氧化碳;21、硫化氢;22、三氯乙烯;23、氯丙烯;24、氯丁二烯;25、氰及腈类化合物;26、酚;27、丙烯酰胺;28、硫酸二甲酯;29、噪声;30高温;31、紫外辐射(紫外线);32、微波;33、电工作业;34、高处作业;35、压力容器作业;36、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37、视屏作业;38、联苯胺;39、游离二氧化硅粉尘;40、煤尘;41、石棉粉尘;42、其它粉尘;43、棉尘;44、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