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9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渝人考〔2009〕2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考试管理部门,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做好2009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9〕15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重庆市人事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渝人发〔2008〕114号)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市2009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
2009年4月21日─5月18日。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9月4日 14:00─17:00 资产评估
9月5日 9:00─11:30 经济法
14:00─16:30 财务会计
9月6日 9:00─11:30 机电设备评估基础
14:00─16:30 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三、报名条件
㈠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3年。
2.取得经济类、工程类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1年。
3.取得经济类、工程类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1年。
4.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博士学位。
5.非经济类、工程类专业毕业,其相对应的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年限延长2年。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5年。
㈡ 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2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免试1科相应考试科目。其中,评聘为高级工程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建筑工程评估基础》或《机电设备评估基础》;评聘为高级经济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可免试《经济法》;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可免试《财务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