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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我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包括数据电子文档形式,附后),表样可从“天津政务网”下载或向办公室领取。
  第十四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出申请的,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第十五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免予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六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办公室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行政机关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对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本局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七条 我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八条 我局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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