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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六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予以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机关行政设置、职能、办理程序等情况的;
  (四)反映本机关制定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七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本办法要求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可通过我局门户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九条 属于我局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符合第六条第一、二、三、五款规定的,由办公室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天津政务网”等方式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该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属于我局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符合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的,由产生该政府信息的主管处室,先送政策法规处进行法律及相关程序审核后,按照局公文处理程序办理,由办公室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天津政务网”等方式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该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我局设立公开查阅室并配备必要的计算机或其他办公设备公开政府信息,方便公众检索、查询、复制。
  局办公室应当自政府信息公开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向市档案馆、市图书馆等提供我局主动公开的粮食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办公室负责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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