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天津市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按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七月九日
天津市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我市粮食政府信息,推动和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
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8年第3号天津市政府令)、《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49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38号)等有关法规及规章,参照《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国家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国粮发〔2008〕90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粮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粮食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下同),负责粮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动、指导、协调、监督及其他日常工作,并接受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的指导。
第四条 我局应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及时、准确的政府信息。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其进行沟通、确认,以保证发布信息的准确一致。
我局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经批准后发布,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五条 我局所公布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决定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