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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重庆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社有全资及控股企事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需要反映和揭示的其他问题;
  (六)审计评价意见;
  (七)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和改进管理的建议。
  第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注意把握以下界限:
  (一)董事长作为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责任界限。根据董事长作为决策者或总经理作为执行者的权限和工作职责对其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评价;
  (二)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和总经理一人担任时,应根据其决策、执行权限和工作职责一并对其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评价;
  (三)企业法人违纪和法定代表人违纪的责任界限。企业法人违纪,违法主体是企业;法定代表人违纪,违法主体是法定代表人本人,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时要加以区别;
  (四)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
  (五)区分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或管理责任;
  (六)区分前任责任和现任责任。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人员对审计报告若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分别提出并由当事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的书面反馈意见。审计组要进一步研究、核实,必要时应修改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的,视同无意见。
  第十八条 审计组将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领导人员和其所在企业对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一并报送审计组所在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审定:
  (一)审计报告反映的有关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被审计领导人员和其所在企业对审计报告的意见是否合理;
  (二)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划分是否准确;
  (三)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
  (四)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是否合理、合法,提出的改进意见和建议是否切实可行。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拟定审计报告、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和审计报告以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要一并报经分管领导阅示,再上报办公会议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要正式下达被审计单位,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第二十条 由社会审计组织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内审机构应根据其出具的审计报告拟定审计结果报告,报经领导批准后,按规定下达审计决定(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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