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和接受审计领导应提供的资料,在审计工作开始后3日内送交审计组。被审计领导人员对其所在企事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关责任,并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三条 审计实施
审计组可以采用审核、观察、座谈、调查、询问、函证、监盘、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据,以此作为证实审计事项、做出审计结论和提出审计建议的依据。
第十四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企业领导人员审计的主要内容:
1、重点审查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及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2、资产的完整性、安全性、收益分配以及社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
3、任期内各项经济指标及任期目标完成情况;
4、企业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情况;
5、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及执行效果;
6、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情况,有无违法乱纪甚至经济犯罪等问题;
7、重大经济事项民主决策情况及其效果;
8、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二)对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审计的主要内容:
1、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2、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
3、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4、社有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
5、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
6、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情况;
7、重大经济事项民主决策情况及其效果;
6、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审计内容参照企业领导人员审计内容执行。
第十五条 审计报告
审计组实施审计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编制并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内部审计机构前,应当征求被审计企事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审计组对提交的审计报告承担有关责任。审计报告内容一般包括:
(一)审计的目的、范围及实施审计应遵循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
(二)单位的基本概况;
(三)审计的基本情况;
(四)审计发现的被审计企事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事业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