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向纪检、监察和企事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等部门了解被审计企事业领导人员的有关情况及其所在企事业单位的意见。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掌握的有关情况,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程序及方法、实施审计人员及分工、其它有关内容等。
(二)拟定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内容主要包括:审计项目名称、被审计单位名称、被审计单位领导人员姓名;审计目的及审计范围;审计时间;被审计领导人员撰写述职报告、应提供的有关情况、具体资料和必要的协助;审计组成员等。
第九条 送达审计文书
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应按内部审计的有关规定,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本级供销合作社有关部门;遇有特殊情况,也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社会审计组织以委托方名义发出《审计通知书》。
第十条 被审计领导应向审计部门提交述职报告,被审计领导人员述职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任免时间、工作职责及履行职责中对下列事项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或管理责任:
(一)任职期间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和增减变化情况;
(二)各项经济指标及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社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重大经济事项民主决策情况及其效果;
(三)内控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及执行效果,个人及其所在企业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等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资料包括:
(一)被审计领导任期内(下同)上级下达的考核指标及指标考核情况;
(二)财务计划、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统计、经济活动分析等有关资料;
(三)重大投资项目批准文件及实施效果;
(四)有关章程、计划、会议纪要、记录、协议、合同及执行、对外投资明细、工作总结等资料;
(五)银行开户、未决诉讼、经济担保、抵押等情况;
(六)重要的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
(七)经济监督部门及有关检查机构对重大事项检查的结果,本单位对以上检查的整改情况;
(八)被审计单位自查报告;
(九)截止日的各种财产物资盘点表、债权、债务清理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