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其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及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五条 领导和管理责任是指企事业领导人员对其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涉及企业违法违规、违法主体是企业的;
(二)忽视内部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力,造成违法违纪和损失浪费的;
(三)其他因分工或全面负责职责范围内出现问题而应当负有的责任。
第六条 企事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形式,主要包括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一)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企事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或任期内调任、转任、轮岗、晋升、免职、退休等事项前对其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实行“期满必审、离任必审”的原则。
(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是在企事业领导人员任期内定期对其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三)专项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企事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涉及大额资金投入、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重大经营决策及企业在改制、改组、兼并、出售、破产、拍卖等社有资产重组时,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条 企事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审计管辖范围,按人事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分层次组织实施。
(一)市总社直属社有全资及社有资本控股企事业的领导人员,其经济责任审计由市总社批准,市总社的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必要时也可进行延伸审计。如需要,也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二)新合控股(集团)所属社有全资及社有资本控股企业的领导人员,其经济责任审计由新合控股(集团)批准,集团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必要时也可进行延伸审计。如需要,也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三)各级区县(自治县)供销社所属社有全资及社有资本控股企事业的领导人员,其经济责任审计由各级供销社批准,各级供销社的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必要时也可进行延伸审计。如需要,也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审计委托文件内容主要包括:受委托的内部审计机构、被审计单位、被审计领导人员姓名、审计期间、审计事项、委托部门签章等。
第八条 审计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