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委员会应当聘请专家学者组成评审专家组。
评审委员会和评审专家组的组成人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并遵守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回避)
评审委员会和评审专家组的组成人员参与申请评奖的研究成果研究的,在对该项决策咨询研究成果进行评审时,本人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评审程序)
参评决策咨询研究成果能否获奖以及三等奖获奖人选建议和二等奖以上获奖人选的初评意见,由评审专家组通过打分、评议和投票表决等方式提出。
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三等奖获奖人选,由评审委员会对评审专家组提出的建议进行投票表决,并经评审委员会全体人员过半数通过。
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二等奖以上等级获奖人选,由评审委员会通过打分、评议等方式进行复审,并投票表决。投票表决时,一等奖、二等奖的获奖人选应当经评审委员会全体人员过半数通过,特等奖的获奖人选应当经评审委员会全体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决策咨询成果奖的评审规则,由评审委员会制定。
第十七条 (公示)
评审委员会形成评审意见后,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应当通过中国上海门户网站等媒体,公示拟予奖励的研究成果名称、主要完成人、申请人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30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异议事项由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
第十八条 (评奖结果的确定)
公示程序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作出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其中,特等奖的获奖人选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评奖结果,通过中国上海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证书和奖金的颁发)
获得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单位和个人,由评审委员会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条 (奖金分配)
单位获得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所领取的奖金,应当按照参与者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二十一条 (记入档案)
单位可以在获奖研究成果主要完成人的个人档案中记入获奖事迹,并作为对其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