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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励规定》的通知(2009)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承担。
  第八条 (评审原则)
  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评审工作实施方案)
  评审委员会应当制定本届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评审工作实施方案。
  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评审工作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奖项种类、奖金数额以及对申请评奖研究成果完成时间、申请期限等方面的要求,并通过中国上海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申请人)
  完成决策咨询研究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
  申请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申请表,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明文件;
  (二)申请评奖的研究成果。
  单位申请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应当在申请表中注明主要完成人。
  申请评奖的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已被政府部门采纳应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不属于评奖范围的情形)
  下列情形,不属于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评奖范围:
  (一)研究成果已经获得国家级、部级或者市级其他奖励的;
  (二)研究成果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等争议的。
  第十三条 (申请的审查)
  申请材料由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审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评审:
  (一)研究成果不属于评奖范围的;
  (二)完成研究成果的时间不符合评审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
  (三)超过规定期限提交评奖申请材料的;
  (四)申请人在往届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评奖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不良记录的。
  研究成果属于评奖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应当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十四条 (评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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