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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重庆华达纸品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复函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重庆华达纸品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复函
(渝劳社函〔2007〕5号)


重庆华达纸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部分岗位(工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请示》(达纸司〔2006〕01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状况,原则同意你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在2006年12月至2008年11月期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具体意见如下:
  (一)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保安人员、业务销售人员、运输人员、材料供应人员、基建人员、后勤人员、非生产性值班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生产装备部及经营部的七层线操作工、开槽机操作工、车间管理员、质检人员、机修人员、电工人员、司炉人员、库房管理人员、叉车工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你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办法,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休、调休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公司工作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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