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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重庆出版集团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复函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重庆出版集团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复函
(渝劳社函〔2007〕4号)


重庆出版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辅助性岗位用工人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请示》(渝出集字〔2006〕11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计算工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原则同意你公司天桥门卫、大楼门卫、综合楼门卫、宿舍保安、车道保安、消防员、绿化工、清洁工在2006年12月至2007年11月期间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你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办法,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休、调休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公司工作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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