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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2009)

  (四)偿还非自住住房商业贷款本息的。
  第八条 自由职业者和个体工商户等灵活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与其他在职职工相同。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九条 除销户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二)所在单位不得欠缴住房公积金;
  (三)除托管职工外,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
  职工销户时,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符合第九条规定的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本人和配偶无所有权住房,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七)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销户。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十一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部分、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遇到下列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患有《大连市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所列重大疾病的;
  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严重人身伤害的;
  3、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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