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大房金管发[2009]1号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辽宁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
大连市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管理中心)负责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和监督。
管理中心各办事处、受委托银行负责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业务。
第四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可采取现金和转账两种方式。
第五条 职工符合一项或多项提取条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各次提取时间应间隔一年以上,但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称销户)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未全部还清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逾期未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职工,可以转账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得以现金方式提取或将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其他城市。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住两用房及偿还商住两用房贷款本息的;
(三)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