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基数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当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个住房公积金年度调整一次。
在录用或调入年度内遇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调整时的月平均工资。
第十九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且不得高于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市统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的五倍。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指每月从缴存基数中计提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包括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
缴存比例由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大连市政府审核后,报辽宁省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规定的缴存比例。
单位按有关规定以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形式为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可与住房公积金同时缴存,但应在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将住房补贴部分注明。
第二十二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第二十三条 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职工本人可以免予缴存住房公积金,其所在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自注册的每月发薪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管理中心办事处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六条 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规定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部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照相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 管理中心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卡,作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管理中心办事处负责承办住房公积金卡的发放、信息变更、注销、挂失补发等具体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