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重庆市江津正州养殖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复函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重庆市江津正州养殖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复函
(渝劳社函〔2007〕1号)


重庆市江津正州养殖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原则同意你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办公室主任、供销部长(副部长)、生产部部长(副部长)、动保部部长(副部长)、后勤部部长(副部长)、兽医、维修工(含维修电工、焊工、钳工等)、值班电工、抽水工、保安(含门卫、巡查保卫)、驾驶员、采购员、销售员、司炉工、杂工(含杂工兼洗衣工)、库管员、厨工、污水处理工、内勤等岗位人员在2006年12月至2008年11月期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