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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延锋伟世通(重庆)汽车饰件系统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复函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延锋伟世通(重庆)汽车饰件系统有限公司
部分工作岗位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复函
(渝劳社函〔2007〕124号)


延锋伟世通(重庆)汽车饰件系统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实行非标准工时制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原则同意你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在2007年6月至2008年5月期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具体意见如下:
  (一)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主管、工会主席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制造工艺工程师、产品工程师、维修工程师、设备管理工程师、设备管理组组长、焊工、模具钳工、维修钳工、电气维修工、模具工程师、值班电工、锅炉工、涂装工、涂装线操作工、前处理工、操作工、行车工、仓管工、供应商技术支持工程师、采购工程师、系统工程师、计划分析师、发运计划员、储运协调员、环境测试工、测量员、检测工、检验员、注塑換模工、生产值班长、班组长、门板压机工、发泡工、铲车工、安全环保工程师、体系评审工程师实行以半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你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办法,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休、调休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公司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每日工作8小时),确因工作需要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你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计发加班加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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