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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重庆(韩国)汪泉混凝土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复函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重庆(韩国)汪泉混凝土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复函
(渝劳社函〔2007〕125号)


重庆(韩国)汪泉混凝土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相关工种继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渝汪泉(司)发〔2007〕1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状况,原则同意你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营销部营销员,罐车司机及相关的泵工、管工,设备部维修工、水电工,前场工长、试验工,门卫、食堂工作人员、小车驾驶员在2007年6月至2008年5月期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你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实施办法,采取轮班及轮换调休、弹性工作制等适当方式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公司工作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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