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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美美时代百货(重庆)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复函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美美时代百货(重庆)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复函
(渝劳社函〔2007〕131号)


美美时代百货(重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原则同意你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在2007年6月至2008年5月期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具体意见如下:
  (一)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收银员、收银组长、店务助理、店务组长、消防监控、代客泊车员、门卫、维修技工,销售及营运部的副经理、楼层助理、楼层组长、顾客服务员、顾客组长;资讯科技部的支援员、主任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你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按你公司申报的上述工作岗位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公司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每日工作8小时);确因工作需要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你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计发加班加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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