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百力通(重庆)发动机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复函
(渝劳社函〔2007〕142号)
百力通(重庆)发动机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部分工作岗位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状况,原则同意你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在2007年6月至2008年5月期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具体意见如下:
(一)公司的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员、采购员、销售员、驾驶员、高级行政职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制造部的工人/班组长、工程部的实验室测试工、维修工、配电房值班电工,质检员、库管员实行以季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你公司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按你公司申报的上述工作岗位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公司工作任务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