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重庆中南铝合金轮毂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复函
(渝劳社函〔2007〕279号)
重庆中南铝合金轮毂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部分工作岗位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状况,原则同意你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在2007年11月至2008年10月期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具体意见如下:
(一)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采购科长、采购员、销售科长、销售员;铸造车间、机加车间的主任、副主任;涂装车间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质量科科长、副科长、科长助理、财务科长、科长助理;行政管理科科长、副科长;动力设备科科长助理、工艺技术科科长、花木工、驾驶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铸造车间的熔炼工、叉车工、低压铸造工、去毛刺处理工、预钻孔工、热处理工、毛坯转运辅助工、模修工、焊补工;机加车间的数控车工、加工中心操作工、动平衡检测工、气密性检测工、毛坯转运辅助工;涂装车间的转挂工、卸件工、挂件工、喷漆工、吸粉工、包装工、打磨工、返修工、调漆化验员、辅助工;质量管理科的三座标检测员、铸造质控员、最终检验员、X光检测员、光谱分析员、外检员、实验员;动力设备科的维修电工、维修钳工、动力值班员;财务科的仓管员、搬运工;行政管理科的污水处理员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和每月的工作天数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月工作20.92天);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工作天数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每天工作8小时、每月工作167.4小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请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四十一条中的加班程序、加班时间及第
四十四条的加班费计算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