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丰台区南苑医院翻扩建工程初步设计概算调整的批复
丰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委《关于丰台区南苑医院翻扩建工程调整初步设计概算的请示》(丰发改投资字[2009]90号)收悉。根据我委《关于丰台区南苑医院翻扩建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的批复》(京发改[2009]223号),经审核,现就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调整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该工程核定总建筑面积为30925平方米,按照《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应按每平方米200元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纳金额应为618.5万元。我委原概算批复(京发改[2009]223号)批准金额仅434.6万元,为加快年度投资计划手续办理,此次核增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184万元,工程概算总投资由原批准的17158万元调整为1734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