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重庆永辉实业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复函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重庆永辉实业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复函
(渝劳社函〔2008〕27号)


重庆永辉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部分工作岗位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函》(重永人资字〔2007〕21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根据你公司部分工作岗位的工作特点,原则同意你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在2008年1月至12月期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具体意见如下:
  (一)公司的管理人员(店长、店助、部门主管)、驾驶员、采购部、电工、美工、现金办人员、后勤等非生产性值班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营业员、计量员、收银员、防损员、录入员等实行以半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和每月的工作天数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月工作20.83天)。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每天工作8小时、每月工作166.64小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中的加班程序,加班时间及第四十四条的加班费计算标准执行,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公司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