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复函
(渝劳社函〔2008〕31号)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请示》(重庆银文〔2007〕3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根据你公司部分工作岗位的工作特点,原则同意你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在2007年11月至2008年10月期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具体意见如下:
(一)总行的管理人员、支行的主要负责人(正副职、助理职)、计算机和自动柜员机维护人员、机房系统管理人员、机房守库等值班人员、驾驶员、水电安装及维护人员及其它后勤服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含临时性用工)、市场开发人员、客户经理以及对公存款、信贷、计划和储蓄专业的外勤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营业网点的临柜人员、客户服务中心客服人员、个人银行部客服人员、支行(营业部)柜台人员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和每月的工作天数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月工作20.83天)。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每天工作8小时、每月工作166.64小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请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四十一条中的加班程序,加班时间及第
四十四条的加班费计算标准执行,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公司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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