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重庆奥克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金威万豪酒店部分工作岗位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复函
(渝劳社函〔2008〕34号)
重庆奥克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金威万豪酒店:
你酒店《关于部分工作岗位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原则同意你酒店部分工作岗位在2007年12月至2008年11月期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具体意见如下:
(一)酒店经理级以上中高级管理人员、销售人员、采购员、驾驶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前厅部的商务中心文员、前台接待、行李员、门僮、总机话务员、宾客关系主任,防损部的资深督导、当班督导、队员,财务部的电脑维护员、收货员、收银员,工程部人员,餐饮部的西厨房厨师/厨工、管事部洗碗工、日本厨房厨师/厨工、中厨房厨师/厨工、扒房厨房厨师/厨工、饼房厨师/厨工、员工餐厅厨师/厨工、中餐厅服务员、送餐部服务员、咖啡厅服务员、扒房服务员、酒吧服务员、日本餐厅服务员,客房部的健身中心服务员、楼层服务员、公共区域服务员、客房文员、布草房及洗衣房人员实行以季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和每月的工作天数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月工作20.83天)。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工作天数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每天工作8小时、每月工作166.64小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请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四十一条中的加班程序、加班时间及第
四十四条的加班费计算标准执行。你酒店应严格按所申报的上述岗位人员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实施,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酒店工作任务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