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重庆希尔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复函
(渝劳社函〔2008〕37号)
重庆希尔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部分工作岗位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原则同意你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在2007年12月至2008年11月期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具体意见如下:
(一)公司的高层领导、正副经理、正副主管、客户服务主任、安全护卫队长、清洁助理、商场助理、工程师、设备管理员、策划助理、驾驶员、保养工、绿化工、清洁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护卫领班、护卫队员、监控员、电梯操作工、停车管理员、车库收费员、维修领班、维修技师、维修技工、值班运行人员、物业领班、物业接待、物业收费员、装修管理员、接待管理员等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和每月的工作天数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月工作20.83天)。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每天工作8小时、每月工作166.64小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请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四十一条中的加班程序,加班时间及第
四十四条的加班费计算标准执行,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公司工作任务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