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重庆申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基索菲特大酒店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复函
(渝劳社函〔2008〕40号)
重庆申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基索菲特大酒店:
你酒店《关于实行综合计算工作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根据你酒店部分工作岗位的工作特点,原则同意你酒店餐饮部的杂工、客房部的清洁工在2007年12月至2008年11月期间,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工作天数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月工作166.64小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请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四十一条中的加班程序、加班时间及第
四十四条的加班费计算标准执行。你酒店应严格按所申报的上述岗位人员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实施,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酒店工作任务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