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重庆秦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复函
(渝劳社函〔2008〕49号)
重庆秦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部分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请示》(重秦管司发〔2007〕02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根据你公司部分工作岗位的工作特点,原则同意你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在2008年1月至12月期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具体意见如下:
(一)公司的督导人员、驾驶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店经理、领班、迎宾、保安、收银员、库管、酒水员、保洁员、服务员、服务组长、协服员、传菜员、传菜组长、调料师、后厨部长、墩子、杂工、杂工组长、总部办公室炊事员实行以半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和每月的工作天数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月工作20.83天)。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每天工作8小时、每月工作166.64小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请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四十一条中的加班程序,加班时间及第
四十四条的加班费计算标准执行,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公司工作任务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