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重庆药友制药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复函
(渝劳社函〔2008〕50号)
重庆药友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请示》(渝药友〔2007〕10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原则同意你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在2007年12月至2008年11月期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具体意见如下:
(一)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采购、销售、外勤、汽车驾驶人员、装卸、货物押运人员、食堂工作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宿舍工作人员和门卫、冻干控制室、动力总控制、值班电工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和每月的工作天数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月工作20.83天)。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工作天数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月工作166.64小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请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四十一条中的加班程序、加班时间及第
四十四条的加班费计算标准执行。你公司应严格按所申报的上述岗位人员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实施,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公司工作任务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