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医疗器械环节
1. 加大对医疗器械制假售假行为的打击力度。严肃查处无证生产、经营和销售、使用无证医疗器械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
2. 强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管。重点检查生产条件及质量保证体系是否符合要求,依法查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产品和生产企业。
3. 整顿医疗器械流通秩序。重点检查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经营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经营行为是否合法;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进货渠道是否合法,供货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是否规范,使用的产品是否合法,是否有相关证明材料。
4. 推进医疗器械注册资料核查,配合省局对二、三类高风险产品及有投诉举报产品注册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三、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动员,自查自纠阶段(2007年9月15日前)。各县(市)、区局要按照当地政府和市局的统一部署,采取多种形式,向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宣传贯彻《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07〕18号)精神,使其了解国家保障产品质量和药品安全的各项要求,以及其作为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和应当履行的义务,督促企业对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自查自纠。
(二)全面检查,集中整治阶段(2007年9月16日至11月15日)。按照“职权法定、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局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分别按照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整顿和规范的重点,进行全面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逐一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对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三)整顿提高,重点攻关阶段(2007年11月16日至12月10日)。 根据监督检查的结果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各县(市)、区局、局机关各处室要确定集中整治的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点环节、重点产品,明确整治目标,制定针对性的重点攻关方案,通过复查的形式督促相关单位进行彻底整改,集中解决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
(四)考核验收,巩固成果阶段(2007年12月11日至12月25日)。 市局将派出督查组,对各单位实施专项整治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专项行动抓出实效。对工作措施到位、目标完成的进行表扬;对措施不力、目标未完成的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各县(市)、区局、市药检所、局机关各处室要写出书面报告,于2007年12月31日前报市局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市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