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培训工作:一是组织开展《
反兴奋剂条例》、兴奋剂科普知识宣传,印制宣传册,连同兴奋剂目录一并发放到市内所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逐级开展以兴奋剂专项治理任务、目标、要求为内容的教育培训。二是召开全市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会议。各县(市)区、局领导、辖区内全部兴奋剂生产、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负责人以及药店片组长参加。会上市局与各县(市)区局签订兴奋剂专项治理责任书,部分重点企业签订兴奋剂安全承诺书,并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组织专题培训。三是县(市)、区局将会议精神和培训内容迅速传达贯彻到辖区内全部药品零售企业,组织安排辖区内的重点企业签订《兴奋剂安全承诺书》。
(二)全面实施阶段(5月31日前)
各部门各单位对辖区内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企业和所有药品批发、零售企业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每个企业至少现场检查一次。检查有无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行为。组织检查时要突出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品种,坚持“严令禁止、严明职责、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四严方针”,对违规生产经营兴奋剂的企业,采取停产停业、公开曝光等强硬措施,直至吊销许可证,涉嫌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在生产环节,坚决取缔未经批准从事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的非法企业;生产含有兴奋剂目录中所列物质药品的企业全部按要求在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上标注“运动员慎用”的字样,对含有兴奋剂的药品未按规定标注的,必须依法召回;有出口销售业务的生产企业,出口的渠道、程序和手续必须完备合法,符合国家的规定;兴奋剂的内销业务必须做到资质齐全、渠道合法、流向有追溯性。
在经营环节,批发企业必须经批准才能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批准的定点企业要制定严格的制度和程序保证不出现流弊事件;坚决打击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非法行为。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除胰岛素外的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要在店堂内明示“禁止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自2008年5月1日起,2007年10月1日以前(含进口)出厂的含兴奋剂所列物质的药品包装标签或说明书未标注“运动员慎用”字样的,不得销往6个奥运举办城市;2007年10月1日以后出厂(含进口)的,未标注“运动员慎用”字样的,所有药品经营企业不得销售。
(三)赛前戒备和赛时保障阶段(9月20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