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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使用质量规范化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严格工作标准,保证验收质量。
  各单位要按照《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和实施意见的要求,严格掌握《实施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标准》,认真组织现场检查,扎实有效地开展药品使用质量规范管理工作,经检查,凡是达到《标准》要求的,由市局统一颁发《符合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确认书》并予以公告,经检查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限期1个月内整改,到2010年底前使各类医疗机构的药库、药房全面达到《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在实施期间,对违反《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规定的行为,仍适用其相应的处罚条款。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认真贯彻实施《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全面推进药品使用质量规范化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县(市)区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工作方案,对本辖区内的实际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和安排。一是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二是严格廉政纪律,不得借机收费或吃拿卡要;三是要主动与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搞好协调,密切配合,开展联合执法,共同做好本辖区内药品使用环节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附件1:
实施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标准(试行)

  一、为统一标准和实施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根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及《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共有检查项目61项,其中关键项目(条款前加“*”)20项,一般项目41项。
  三、现场检查时,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评定。凡属不完整、不齐全的项目,列为缺陷项目:关键项目不合格为严重缺陷;一般项目不合格为一般缺陷。
  四、结果评定时,对仅设置药柜(橱)的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带★项目可以不作要求;对不同类型的被检查单位合理缺项可作相应剔除。
  五、结果评定:

项     目

结   果

严重缺陷

一般缺陷

0

<15﹪

通过现场检查

0

15-25﹪

限期1个月内整改

≤2

<15﹪

≤2

≥15﹪

不通过现场检查

>2

 

0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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