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工作标准,保证验收质量。
各单位要按照《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和实施意见的要求,严格掌握《实施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标准》,认真组织现场检查,扎实有效地开展药品使用质量规范管理工作,经检查,凡是达到《标准》要求的,由市局统一颁发《符合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确认书》并予以公告,经检查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限期1个月内整改,到2010年底前使各类医疗机构的药库、药房全面达到《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在实施期间,对违反《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规定的行为,仍适用其相应的处罚条款。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认真贯彻实施《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全面推进药品使用质量规范化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县(市)区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工作方案,对本辖区内的实际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和安排。一是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二是严格廉政纪律,不得借机收费或吃拿卡要;三是要主动与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搞好协调,密切配合,开展联合执法,共同做好本辖区内药品使用环节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附件1:
实施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标准(试行)
一、为统一标准和实施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根据《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及《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共有检查项目61项,其中关键项目(条款前加“*”)20项,一般项目41项。
三、现场检查时,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评定。凡属不完整、不齐全的项目,列为缺陷项目:关键项目不合格为严重缺陷;一般项目不合格为一般缺陷。
四、结果评定时,对仅设置药柜(橱)的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带★项目可以不作要求;对不同类型的被检查单位合理缺项可作相应剔除。
五、结果评定:
项 目
| 结 果
|
严重缺陷
| 一般缺陷
|
0
| <15﹪
| 通过现场检查
|
0
| 15-25﹪
| 限期1个月内整改
|
≤2
| <15﹪
|
≤2
| ≥15﹪
| 不通过现场检查
|
>2
|
|
0
| ≥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