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使用质量规范化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济食药监〔2008〕38号)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行为,保障用药安全有效,根据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开展药品使用质量规范化管理工作意见(鲁食药监市〔2008〕31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医疗机构是药品流通的终端环节,药品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实施《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质量管理作为一下项重要任务来抓。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工作力度,做好实施进度,确保工作按时完成。
二、明确任务,分步实施。
针对药品使用单位数量多、分布广、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等特点,采取统筹安排、分布实施、整个工作分三个阶段,计划用三年的时间完成对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验收工作,通过培训、检查、验收,使我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达到规范化管理。
(一)实施步骤
第一步:2008年底,完成一级以上医疗机构、部分大型厂企医院的检查验收工作。
第二步:2009年底,完成社区门诊、街道卫生院、大专院校卫生室、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企业卫生室、民营医院的检查验收工作。
第三步:2010年底,完成个体诊所、个体门诊、农村卫生室的检查验收工作。
(二)具体分工
1.鉴于目前新建区局人员不足等实际情况,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起步,2008年由市局负责组织实施对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四区一级以上医疗机构、部分大型厂企医院的培训检查检查验收工作。
2.其他6县(市)区局要根据工作部署,按照三年实施步骤尽快制定计划组织完成本辖区培训检查验收工作。
3.自2009年起市区四个各局将负责本辖区的2009-2010年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组织培训检查验收工作。
(三)工作安排
1.每年的3-6月份宣传发动阶段。各县(市)区局要贯彻宣传《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加强对药品使用质量管理人员的培训,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质量意识和实施《规范》的自觉性。
2.每年的7-9月份自查整改阶段。各药品使用单位对照《实施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强化硬件建设,自查认为达标后企业提出申请验收。
3.每年的10-12月份检查验收阶段。各县(市)区局根据药品使用单位提交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申请表》,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检查验收,经检查凡是达到标准要求的分批将《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合格表》,于当年的12月31日前上报市局药品管理处。